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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海南省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英文名 HaiNan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全省范圍內從事水產品加工、流通、水產品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和為水產品加工與流通產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管理、協調、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獨立社團法人。 第三條 宗旨: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會員單位黨的建設,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發揮政企和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協調會員的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組織省內外水產品貿易洽談和技術交流,促進我省水產品加工生產、貿易流通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不斷提高水產加工進出口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 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水產流通與加工的發展規劃,協調行業發展生產,執行政府授權的有關行業管理職能。 (二)配合政府部門擬訂產品標準,并開展檢查、評比等工作。 (三)開展對水產品加工、流通和貿易等基本情況調查,對行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措施的建議。 (四)推動各種形式的聯合,用經濟手段組織協作。溝通水產品銷售渠道,協調會員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貿易競爭中出現的問題。 (五)收集、整理、分析行業信息并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水產行業經濟技術信息、資料,強化協會的信息服務功能。 (六)組織省內外行業技術交流,組織新技術引進和推廣應用,組織專業技術培訓。 (七)引導和組織會員發展電商,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各種形式的貿易洽談,開展各種經濟合作和促銷活動。 (八)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其他公益性事業,承辦其他相關單位委托的合法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一)凡直接從事水產品加工生產、水產品流通和進出口貿易以及向水產加工行業供應加工生產設備設施、原材料等企業均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凡是以發展水產加工產業、研究開發水產加工新設備、新品種以及從事水產品流通貿易為業的專家、教授、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管理人員,或個體勞動者,在本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可申請作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水產品加工、流通、進出口貿易等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 (五)愿意與本協會的全體會員一道為水產流通與加工產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九條 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 (三)提請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有關入會手續并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獲得本會印發的有關資料以及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學術報告、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向本會提出對行業生產技術或企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組織檢查、分析和幫助改進,并要求本會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意見; (六)可以優先取得本會內的技術成果轉讓和進行產、供、銷協作的權利;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生產經營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管理以及新產品試制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和先進經驗;向本會報告水產品生產貿易及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的動態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推舉名譽會長;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頂。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單位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協助會長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討論決定協會的臨時重大事項,對理事會負責。 根據需要,本協會可設立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在副會長中產生。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人事、財務或協會臨時性的緊急事項。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情況隨時召開。遇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秘書長原則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必要時可采取公開招聘或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聘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相應修改本章程。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會出席其他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的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僅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事業發展的需要,不得用于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有資質的審計部門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按程序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已經 2017年2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